(2017)湘052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伟明与李孝平、曹尚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明,李孝平,曹尚云,李海洲,刘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632号原告:刘伟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姣娣,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孝平,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曹尚云,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海洲,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星,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明与被告李孝平、曹尚云、李海洲、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51元,减半收取10675.5元,由原告刘伟明负担。审 判 员 羊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