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杜志宏与吉勒格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宏,吉勒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21执10号申请人:杜志宏,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吉勒格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内杜志宏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全兵审判员王冬冬代理审判员陈志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