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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艳与王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王垚,郑刚,杜俊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715号原告:郭艳,女,汉族,1963年7月31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垚,男,汉族,1978年8月4日生,现羁押长春市净月监狱。被告:郑刚,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杜俊涛,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被告王垚、郑刚、杜俊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