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睿与郑镇帮、郑红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睿,郑镇帮,郑红海,薛俊英,商丘市睢阳区实验学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19号原告:刘明睿,男,汉族,2007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原告刘明睿之父。法定代理人:姜改琴,女,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原告刘明睿之母。被告:郑镇帮,男,汉族,2008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郑红海,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郑镇帮之父。被告:薛俊英,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郑镇帮之母。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实验学校,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宇航西路,机构代码证号:12411403418446982B。法定代表人:胡丕须,职务:校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82号,机构代码证号:706700551。法定代表人:刘玉英,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睿与被告郑镇帮、郑红海、薛俊英、商丘市睢阳区实验学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刘明睿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