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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8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成忠与王福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忠,王福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845号之二原告:陈成忠,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斗进,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朝,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陈成忠与被告王福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陈成忠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成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陈成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