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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五莲县汇泉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莲县汇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民催9号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4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施,女,1985年8月5日生,汉族,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9269723,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5日,到期日2017年5月15日,票面金额20万元整,付款行潍坊银行新城支行,出票人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50元,由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