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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与郭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郭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62号原告: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住所地: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负责人:吕杰,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郭俊杰,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诉被告郭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河绿丰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跃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