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晓军,孙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497号申请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翔路539号。被执行人:吴晓军,地址: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孙伏云,地址: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晓军、孙伏云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825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晓军、孙伏云支付4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49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行为可以再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