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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陈家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546号原告: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谭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良,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晓宇书 记 员 麦桂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