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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吴风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咸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吴风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咸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491号原告:李晓玲,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住赤壁市。被告:吴风光,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英(系被告吴风光之妻),住赤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咸宁支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淦河大道1号。负责人:戢运忠,平安保险咸宁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男,平安保险咸宁支公司职工。原告李晓玲诉被告吴风光、平安保险咸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晓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晓玲负担。审判员  洪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