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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张向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张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新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怀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向民,男,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向民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向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