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与九江盛朝欣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九江盛朝欣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9号原告(反诉被告):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浔阳西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9755-9。法定代表人:黄朝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九江盛朝欣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4037551C。法定代表人:崔红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琼,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瀟雨,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盛朝欣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货款人民币3380000元及利息67785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12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并直至还清为止),以上暂共计为人民币344778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727285.3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给原告加工的硅片转由被告代为加工,原、被告双方对加工硅片的数量、金额、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期限予以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9月12日,被告因经营困难,将原告交来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池片500000片卖给第三方,且未及时告知原告,经双方协商,由原告采购500000片电池共计人民币3380000元交货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统计扣除应付被告的各种款项后,最终被告应付原告的直接垫付款项人民币4449855.32元,同时由于被告根本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277430元,合计人民币9727285.32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依法提出反诉称,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代加工费本金人民币8948016.18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190086.15元,合计10138102.33元,并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九江市签订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将反诉被告提供的多晶156硅片加工为多晶156电池片,双方对加工电池片的规格、交货、加工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进行技术改造,改造的费用从反诉被告应支付的加工款中抵扣。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代加工合同期限延期3个月,延至2017年3月31日。反诉原告依约进行电池片的加工,并按照约定向反诉被告提供工作成果电池片,但反诉被告存在拒不向反诉原告按约定支付代加工费用,以及不按约定向反诉原告提供加工原料硅片的情况。技术改造完成后双方共同确认2015年返还的金额为人民币2927030元。截止合同被解除,反诉被告总共拖欠反诉原告人民币82962914.62元,加上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逾期天数以当批次电池片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计1190086.15元,合计10138102.33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的诉讼标的已经超出其管辖范围,应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向本院提请提级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反诉原告九江盛朝欣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0138102.33元,已超出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本院提级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