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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荆春花与吴亚萍、陆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春花,吴亚萍,陆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354号原告:荆春花,女,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明,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萍,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陆俊,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荆春花与被告吴亚萍、陆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