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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史建中与深州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中,深州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515号原告:史建中,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深州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州市泰山西路南侧市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郑振江,该中心理事会主任。原告史建中与被告深州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史建中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青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