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继业与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继业,李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972号原告:苏继业,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志伟,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苏继业与被告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苏继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继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继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继业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