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国富与丁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富,丁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蒋国富,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国勤,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蒋国富与丁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丁国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蒋国富人民币25837元。案件受理费281元,由丁国勤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92元,由被执行人丁国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