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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松南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松南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南,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松南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我司多承担的30000元。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的车损过高,我司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予准许,我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原审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原审程序存在瑕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主张的车损中,对于水淹部分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只承担撞击造成的损失,在此我司申请法院依法选取鉴定机构核定水淹造成的损失,并在被上诉人损失中依法予以扣除。三、鉴定费收费过高,且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我司不予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李松南车辆损失等92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三、本案其他事项各方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