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金生申请陈滨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生,陈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生,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陈滨斌,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马金生申请执行陈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滨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金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滨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