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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守俊与被告初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俊,初凤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631号原告韩守俊被告初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俊与被告初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