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秀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鹏玉,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杰审 判 员 郭修江审 判 员 骆 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汪传海书 记 员 张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