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张明波程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程红,张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原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陈开平,行长。被执行人:程红,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被执行人:张明波,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袁家屯。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程红、张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程红、张明波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