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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小峰、许红强等与徐祖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峰,许红强,徐祖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76号原告:郭小峰,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许红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徐祖东,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与被告徐祖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祖东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