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小峰、许红强等与徐祖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峰,许红强,徐祖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76号原告:郭小峰,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许红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徐祖东,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与被告徐祖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祖东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峰、原告许红强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