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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狼永琴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狼永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266号原告狼永琴,女,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W。负责人:王凯峰,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狼永琴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狼永琴的伤残评定期限未判,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做伤残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通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狼永琴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狼永琴承担。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