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树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39号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达金店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学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玲,女,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被告:李树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