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杰与成都合力创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成都合力创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265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成都合力创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文科,职务不详。原告张杰与被告成都合力创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内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承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