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星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江、重庆贝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贝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张映木,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星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吴世定,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贝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吴海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江,男,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星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江、重庆贝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88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