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蒋某某1,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13号附203,身份证号码342427198005290018。本院在执行刘某某1、蒋某某与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