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敏、潘建成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敏,潘建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43号申请人:李建敏,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潘建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建敏、潘建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加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潘建成给付李建敏加工费10000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9月30日前付款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潘建成未按上述约定之数额、期限付清款项,李建敏有权按照欠款额10000元扣除潘建成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同时潘建成按未给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建敏、潘建成于2017年6月21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