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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继宏与杨福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继宏,杨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29号申请执行人金继宏,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委会书记,现住平房区。被执行人杨福君,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29号金继宏与杨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2860元。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福君银行账户内存款11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1443元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 宇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