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徐进发、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徐进发,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姚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进发,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孔霞,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进发、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