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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沙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日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534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爱成,系公司总经理。地址乌拉特后旗。委托代理人景娜,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现住乌拉特后旗。被告:沙日娜,女,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额尔登其其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