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吴友缘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吴友缘,胡海燕,赣州市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被执行人:吴友缘,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胡海燕,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赣州市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国际汽车城精品展厅A-6号。法定代表人:管建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友缘、胡海燕、赣州市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友缘、胡海燕、赣州市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