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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家平与石德强、陈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平,石德强,陈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46号原告:罗家平,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告:石德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告:陈洪丽,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原告罗家平与被告石德强、陈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刘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家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