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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士佩与吕沛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佩,吕沛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530号原告:张士佩,男,199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吕沛沛,女,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张士佩与被告吕沛沛民间借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士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本金59797.84元(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8188.77元)总计:67986.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吕沛沛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同事关系,通过借贷宝平台20**年10月13日借出6000元还款日是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0月13日借出14000元还款日是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0月21日借出8000元还款日是2016年11月4日;2016年10月21日借出12000元还款日是2016年11月4日;2016年10月22日借出2000元还款日是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借出8000元还款日是10月30日;2016年10月22日借出2000元还款日是10月30日;2016年10月22日借出8000元还款日是10月30日,共计借出60000元。被告到了还款之日没有归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以找不到人为由被退回。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目前住所地信息。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士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爽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