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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与被春凤凰楼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心,长春凤凰楼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樊恩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575号。法定代表人史小燕,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与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楼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楼酒店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房屋租金11972600.00元、案件受理费936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凤凰楼酒店有限公司存放于长春市人民大街4575号内的家具。2017年3月23日,案外人李丰田对上述家具提出异议。2017年5月13日,本院中止对上述家具的执行。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代理审判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