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黎祥与孟庆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祥,孟庆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47号原告:黎祥,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孟庆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栋19-20层。法定代表人:李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春。原告黎祥与被告孟庆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黎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黎祥负担。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