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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淼森、任艳春、史红吉与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淼森,任艳春,史红吉,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任淼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艳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史红吉,女,汉族。被执行人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文林街。法定代表人刘占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士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淼森、任艳春、史红吉与被执行人佳木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8执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四年二十日书记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