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刑更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坤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坤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336号罪犯张坤坤。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坤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张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3月15日,罪犯张坤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3次嘉奖;2015年11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坤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坤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