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明与郭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郭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025号原告:罗明,男,1985年10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被告:郭玉龙,男,1988年10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原告罗明诉被告郭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罗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明负担。审判员 柯昌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