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9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陈家庄村**组。被告:樊某某,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临猗县北辛乡宅子村**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樊某某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审 判 员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