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焕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焕云,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肥城市。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成刚,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焕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莉、姚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焕云及其辩护人刘成刚,被害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13日,被告人黄焕云趁其房东韩某家中无人之机两次进入韩某家客厅内,盗窃放在与客厅相通的厨房柜子里的现金8900余元和客厅桌子上的泰山宏图牌香烟一盒,价值11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黄焕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出示了物证香烟,韩某家中的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焕云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焕云辩称其进入被害人韩某家中,仅盗取了一盒香烟,并未拿现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焕云盗窃韩某家中现金8900余元的证据不足;2、黄焕云入室盗窃韩某家中泰山牌宏图香烟一盒,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黄焕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2时许、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焕云趁其房东韩某家中无人之机两次进入韩某家客厅内,并盗走韩某家客厅桌子上的泰山宏图牌香烟一盒,价值1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泰山宏图香烟一盒,证实被告人黄焕云盗窃香烟的特征。2、书证(1)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黄焕云位于城市边院镇驻地镇政府南,关东醉神酒坊店进行搜查,在黄焕云门头房内靠西南写字台中间抽屉内,发现一盒已拆开的红色泰山宏图香烟,内有香烟十根;在写字台桌面西南角发现钥匙两把。(2)肥城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证实泰山(宏图)香烟2016年在肥城市的销售价格为11元每盒。(3)肥城市公安局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从黄焕云处扣押的钥匙两把发还韩某。(4)交易明细,证实黄焕云及其女儿银行及网络交易记录。(5)肥城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侦查人员调取韩某家院内及一楼的监控录像并制作光盘,2016年12月12日接收韩某提交的其在2016年氧气气瓶收发记录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肥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1日16时受理的情况。(7)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黄焕云盗窃韩某家中香烟的事实。肥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及被告人黄焕云归案的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黄焕云的身份情况,且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黄焕云租其沿街的房子,为了黄焕云上厕所方便,曾给过她其家里大门的钥匙。其在家里干电气焊,卖氧气、乙炔,平时生意周转的钱就随手放在厨房的高低橱里。其出门上班或有事外出时都不锁屋门只锁大门。2016年11月11日其曾从高低橱里拿过钱,里面还有钱,而在2016年11月18日其再拿钱时发现没有了。因此钱应该是在2016年11月12号到11月18号期间丢的,其便查看家中的监控录像,从2016年11月12日查到17日,发现黄焕云曾在2016年11月12日下午5点多和2016年11月13日中午12点多在其没在家时,到过其屋里,其怀疑是黄焕云窃取了橱子里的现金。钱在高低橱玻璃门里,上下两层,两层都放了钱,都是压在书本底下。钱大部分都是100面额、50面额的,还有些零钱,具体多少钱其不知道,其从来不点钱。从2016年9月份其给送氧气的结了帐,再算从之后其挣的钱,减去其花了钱,计算出应该是丢了8900多元钱,报案时其说丢了8500多元,是派出所的民警帮助其一起用收入的钱,减去支出的钱计算的,之后8900元是刑警队的同志又帮着其计算的。至于到底有多少钱,其不清楚。同时证实其家中的监控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至少15分钟。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11月13日上午其与韩某在一起,中午二人又一起吃的饭。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韩某家中被盗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6、视听资料韩某家中的监控录像,证实在2016年11月12日下午监控时间17时13分50秒左右韩某离开家后,黄焕云于监控时间17时21分30秒左右进入韩某大门,17时21分50秒左右进入韩某家客厅,17时24分40秒左右离开客厅,17时25分03秒左右走出韩某家大门并将大门关闭。2016年11月13日黄焕云于12时26分47秒再次进入韩某家客厅,12时30分30秒离开,且在门口有锁门的动作。同时当天韩某的女儿和女婿也进过韩某的家。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焕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6年11月12日和13日虽两次进入韩某家客厅内,但只在他家客厅玻璃桌子上拿了一盒香烟,没有拿现金。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焕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韩某家中无人之机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焕云盗窃韩某家中现金8900余元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韩某家中的监控录像仅能证实被告人黄焕云曾两次非法进入韩某家中,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虽证实其丢失了现金,但丢失现金的具体时间、丢失现金的具体数额均不能确定,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焕云实施了盗窃韩某家中现金的证据尚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焕云盗窃韩某家中现金的证据不足,盗窃韩某家中香烟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黄焕云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焕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8天。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青霞人民陪审员 辛培丁人民陪审员 胡阔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