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东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建东。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建东罚金纠纷一案,(2016)京0114刑初字第3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2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王建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建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建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