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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广荣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荣,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杜广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无业,住X县X乡X村X排X号。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县X乡X村。法定代表人:魏建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淏,男,X年X月X日出生,X省X县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X县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广荣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初字第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景宏审判员  樊 建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