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响来诉余百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响来,余百福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45号原告:黄响来。被告:余百福。原告黄响来诉被告余百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黄响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响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响来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