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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夏金强与邵光立、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强,邵光立,周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夏金强,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邵光立,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周妍,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夏金强与被执行人邵光立、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邵光立、周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夏金强案件款39511.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夏金强要求被执行人邵光立、周妍应给付案件款39511.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92.67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邵光立、周妍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邵光立、周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金强亦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