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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敬日与姬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敬日,姬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1号原告:肖敬日(肖连得),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新平,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肖敬日与被告姬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肖敬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敬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敬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敬日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