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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阿花与罗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阿花,罗俊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534号原告:吴阿花,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罗俊忠,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吴阿花与被告罗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吴阿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阿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阿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吴阿花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