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阿花与罗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阿花,罗俊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534号原告:吴阿花,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罗俊忠,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吴阿花与被告罗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吴阿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阿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阿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吴阿花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