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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43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狄,男,1990年2月10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狄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王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7万元,数罪并罚,并处罚金87.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亦无被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