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石志荣与张会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荣,张会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民初553号原告:石志荣,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5日,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张会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石志荣与被告张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志荣、被告张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志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8月21日14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报警后,华池县公安局城壕派出所出警,原告2016年8月22日在华池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又到庆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2016年9月20日经亲戚及村上支书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共计给原告赔偿医药费等16000元,当天给付了1万元,下欠6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17年4月28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会平辩称,原告的陈述属实,他们双方发生厮打后,经过派出所、亲戚及他们村支书调解,达成协议由他共计给原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当天给付了10000元,下欠6000元至今未给付,现原告索要下欠6000元,他也愿意支付,只是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石志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原件1份,证实2016年8月21日原告石志荣与被告张会平因琐事发生打架,致使原告石志荣受伤,经村委会及亲戚调解达成协议,即由被告张会平给付原告石志荣医药费16000元,现付10000元,被告张会平下欠原告石志荣医药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8月21日14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报警后,华池县公安局城壕派出所出警,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在华池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又到庆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2016年9月20日经双方亲戚及村上支书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共计给原告赔偿医药费等16000元,调解当天给付了10000元,下欠6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石志荣与被告张会平因矛盾纠纷发生争执,在双方撕拉的过程中,被告张会平造成原告石志荣受伤,被告张会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石志荣伤情好转出院后,经过该村村委会及双方亲戚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有调解人、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也不持异议,故本院认为以上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原告石志荣要求被告张会平给付下欠6000元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会平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石志荣医疗费等6000元。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赵娜& # xB;人民陪审员 付 小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成 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