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青海与崔大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海,崔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2068号原告:田青海,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崔大刚,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田青海与被告崔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筱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青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大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青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大刚给付借款5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系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3年被告因工地缺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将利息清至2013年7月,后再未清偿,故诉请支持以上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崔大刚出具的借条3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550000元,月利率2%。被告崔大刚未到庭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23日、2012年4月23日、2013年6月17日被告崔大刚分别向原告田青海出具借条各一份,载明:1、“借条今借田青海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月息二分(商洛施工生活费)。借款人崔大刚2011年11月23日。”2、“借条今借田青海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月息二分(用于工队发工资)。借款人崔大刚2012年4月23日。”崔大刚在以上借款金额、签名及落款时间处捺印。3、“借条借田青海现金伍万元正。借款人崔大刚2013年6月17日。”原告认可被告按约定将利息清至2013年7月;后经索要未果,原告遂持上述请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崔大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崔大刚向原告田青海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依法应予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大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田青海借款550000元。如果被告崔大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崔大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